:2026-02-15 23:12 点击:1
近年来,以太坊作为全球第二大虚拟货币,凭借其智能合约平台特性,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买卖交易,在“币圈”高收益诱惑的背后,一个法律风险常被忽视: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兑换、交易业务,可能触犯“非法经营罪”,2023年,多地警方通报的案例显示,个人或机构通过“OTC场外交易”“搬砖套利”等方式变相经营虚拟货币业务,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,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,解析以太坊交易与非法经营罪的边界,提醒投资者警惕法律风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,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“违反国家规定”是核心前提,而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“国家规定”,主要指向以下两份文件:
这两份文件虽不属于“刑法意义上的法律”,但属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“国家规定”,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,违反此类规定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,可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以太坊交易为何可能涉刑? 关键在于“经营”行为的认定,如果个人或单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以营利为目的,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(如人民币)的兑换服务、充当“交易中介”、搭建交易平台或通过“做市商”等方式持续买卖以太坊,本质上属于从事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,若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(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、交易金额巨大、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),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2022年,上海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OTC交易非法经营案: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无任何金融牌照的情况下,通过微信群、Telegram等渠道招揽用户,宣称提供“稳定、快捷”的以太坊人民币兑换服务,从中收取0.1%-0.5%的手续费,为规避监管,张某要求用户通过“USDT(泰达币)”进行结算,并使用多个个人银行账户“过桥”资金,经查,张某半年内交易金额达1.2亿元,违法所得约500万元,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关键点:即便不搭建平台,只要通过“信息撮合”“资金结算”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并收取费用,即属于“经营行为”,若达到法定标准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2023年,浙江警方通报一起跨境虚拟货币“搬砖”非法经营案: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利用国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价差,通过多个账户在不同平台买入低价以太坊,再转至高价平台卖出赚取差价,为规避

关键点:以“套利”为目的,频繁、大规模买卖虚拟货币,并涉及资金非法跨境流动,即使未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,也因“扰乱金融管理秩序”被认定为非法经营。
王某以“挖矿”方式获取以太坊,并通过社交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出售,累计交易金额200万元,获利40万元,案发后,王某辩称“挖矿是自己劳动,交易是个人处置财产”,但法院认为,王某明知虚拟货币交易被禁止,仍通过公开渠道面向不特定对象出售以太坊,属于“变相经营虚拟货币业务”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关键点:即使是个人,若以营利为目的,面向不特定对象从事虚拟货币交易,且达到一定规模,也可能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”。
并非所有以太坊交易都构成非法经营罪,根据司法实践及监管政策,以下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”:
核心判断标准:是否“以营利为目的”“面向不特定对象”“持续从事”“扰乱市场秩序”,若同时满足,则风险极高。
虚拟货币并非“法外之地”,以太坊的交易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,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,若仅为个人投资需求,应通过合法渠道(如合规境外交易所,需自行评估风险)进行小额交易,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“经营性”活动,而对于试图通过虚拟货币交易“赚快钱”的个人或机构,需清醒认识到: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,如同在法律刀尖上行走,一旦触碰红线,不仅面临财产损失,更可能身陷囹圄,合规投资,敬畏法律,才是财富增值的正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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